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有其他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限延长至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此外,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管辖权发生变更,那么
审理期限就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然而,强奸罪作为公诉案件,其最终的
量刑时间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的搜集与核实、辩护情况等等。若无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若存在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则可能会有所延长。因此,关于强奸罪在被
刑事拘留后何时能够
判刑的问题,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理论上最晚不应超过三个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得到了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