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法律体系下,取保候审这一合法程序主要允许采用三种方式实现,即人保、财保及人财并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警方有责任负责对取保候审的实行和管理工作。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首先是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
附加刑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是可能会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风险的罪犯;最后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实践操作环节中,要想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达到相关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其自身或其亲属能为其提供
保证的可能性,以及在可能存在
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愿意投入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或提供相关财务作为
担保。在此基础上,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符合人保与财保的所有要求,亦可同时采用这两种保障措施。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保往往需保
证人对
犯罪嫌疑或被告之行为负责,而财保则需提交一定份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关财产作为担保。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人保和财保常常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