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系由公安机关依照特定情况而行使之针对
犯罪嫌疑人之强制手段。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得以在下列情形之下,先行
拘留犯罪嫌疑人:即正处于预备
犯罪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者;
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
证人指控其为罪犯者;在其身旁或者住所内发现有
犯罪证据者;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者;具有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性者;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者;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者。刑事拘留之决定往往源于上述法律规定之具体情境。谅解书乃被害人或其
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表达宽恕之书面文书,尽管此项文书可能对
刑事责任之追究及
量刑产生影响,然而却非刑事拘留之法定要件。因此,即便缺乏谅解书,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之拘留情形,公安机关仍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若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欲争取被害人之谅解,可尝试与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以获取谅解书。谅解书虽可作为从轻或
减轻处罚之依据,然并不影响刑事拘留之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