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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没有谅解书怎么办

刑事拘留系由公安机关依照特定情况而行使之针对犯罪嫌疑人之强制手段。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得以在下列情形之下,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即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者;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者;在其身旁或者住所内发现有犯罪证据者;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者;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者;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者。刑事拘留之决定往往源于上述法律规定之具体情境。谅解书乃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表达宽恕之书面文书,尽管此项文书可能对刑事责任之追究及量刑产生影响,然而却非刑事拘留之法定要件。因此,即便缺乏谅解书,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之拘留情形,公安机关仍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若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欲争取被害人之谅解,可尝试与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以获取谅解书。谅解书虽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之依据,然并不影响刑事拘留之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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