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
挪用资金罪的
量刑应考虑诸多因素,包括所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归还等。就挪用资金达到1400万元这一情形而言,若此数额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并且挪用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责任。而若数额达到了“
数额巨大”或“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实际的量刑结果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是否在
提起公诉之前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全额归还挪用的资金,便可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甚至有可能免于
刑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