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每起
刑事案件的公安部门于
拘留之后理所当然地有义务在二十四小时内对涉案人员展开审讯。若是侦查过程中发现
被拘留者本无需此项措施,便须立即释放
在押人员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书。据此,若符合特定条件,
刑事拘留是完全可能得到解除的。换言之,只要执法部门确定已不再需要拘留涉案人员,便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将其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