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交警部门在执行任务期间,查获需要进行
暂扣的
机动车辆或者是
非机动车辆时,必须当场开具相关凭证,同时要书面通知
当事人,要其在规定期限之内前往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相应的
处罚和处理程序。对于那些已经被扣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妥善保管,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擅自使用。若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前来接受处理,且经过连续三个月的公告后仍然未出现,那么对于这些被扣押的车辆,将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因此,在这类情况中,因触犯
危险驾驶罪而被扣留的车辆,并不会无限制地继续被扣留下去。只要当事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那么车辆的处置问题就会根据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来做出最终决定。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按时前来接受处理,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有权依法对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