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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又非法拘禁的构成什么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到拐卖妇女及非法拘禁的行为将构成拐卖妇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双重指控。详尽地分析如下:首先,购买或收养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后,若存在非法剥夺、限制她们人身自由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应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其次,若在购买或收养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之后,又将他们出售的,同样按照该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再者,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还伴有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的,则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拐卖妇女同时又非法拘禁的行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重处罚。若这两种行为均由同一人实施,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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