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倘若有人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且违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对
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话,那么此人便有可能面临被判处
拘役,并处以
罚金的
法律制裁。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其中涉及到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因素。若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
罪名,则应按照
处罚较为严厉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