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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从何时起算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依照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制,自执行拘留程序的公安机关签发拘捕令具状后算起,即视为刑期开始计时的起点。在拘束期间内,须将罪犯迅速转送往看守所羁押,迟延不得逾越24个小时的时限。故刑事拘留的起始并非一纸拘捕令的下达之时,而是当特定人员被公安机关接收且执行拘役拘禁的措施生效之际,方才算作为期开始的运算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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