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规则,依照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制,自执行
拘留程序的公安机关签发拘捕令具状后算起,即视为刑期开始计时的起点。在拘束期间内,须将罪犯迅速转送往看守所
羁押,迟延不得逾越24个小时的时限。故
刑事拘留的起始并非一纸拘捕令的下达之时,而是当特定人员被公安机关接收且执行
拘役拘禁的措施生效之际,方才算作为期开始的运算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