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文简称《刑法》)典籍第二百四十二条法令的规制,有组织地阻挠解救遭受
绑架的妇女及孩子这一情形可能被视为妨碍官方公务的罪行,亦或是参与众人阻碍解救被非法收买的妇女和孩童的
罪名。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首先,倘若有人采用
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务院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解救被非法收买的妇孺的行动,那么他将面临按照《刑法》典籍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
判刑的情况,这条
法规要求此类法庭谴责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会课以
罚金;其次,对于那些组织或集合大众明目张胆的阻挡国务院部门工作人员对被非法收买的妇女与孩子实施解救行动的首恶之徒来说,他们会面临至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而其他参与其中的人如果触犯了上述条款中的规定,也将会参照原有的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