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
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释予报捕候审的犯案嫌疑人和被告若若是有违抗取保候审之约,诸如未经当许
可离开指定居留地,未能及时报告新入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途径的变更事宜,亦或是未能履行及时报备、干扰
证人提供真实
证言、销毁、篡改关键
证据或互相
串供等行为,若已缴纳相应
保证金,应即刻没收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同时依实际状况责令其出具悔过书,要求补充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提交
逮捕申请。若其违抗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严重至需逮捕的地步,依据该法律条款,可先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拘留。换句话说,倘若被释予报捕候审者的
违规行为达到需要逮捕的标准,便有权对其实施逮捕。故而总的来说,只要存在违抗取保候审的情况,确实可以实施逮捕措施,但究竟是否需执行逮捕,仍需综合考虑各种个别情况与案情发展状况加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