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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如何申请撤销拘留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察觉到对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当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若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已被逮捕的人员或是改变逮捕的执行措施时,必须要向最初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而对于取保候审的情况来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倘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应该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状态,同时也需要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或者是发现他们并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取保候审。申请中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阐述申请撤销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例如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上限或者是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等;其次,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比如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最后,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申请撤销取保候审的过程应当提交至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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