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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单设袭警罪吗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不认为存在单独设立袭警罪行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已经明确将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定义为妨害公务罪,并且根据行为的性质及程度规定了适当的刑事惩罚。在这些规定中,若有人采取使用枪械或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方式对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且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其生命安全时,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处,即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已经足以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及他们依法执行职务的权益,无需额外设立袭警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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