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决定实施
刑事拘留措施之时,公安机关无需事先获取全面充分的
证据链。此条款明确列举了七种适宜采取
拘留措施的具体情境,只要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标准,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先期拘留。这就意味着,在面临紧急状况,例如
犯罪行为正在筹备阶段、已经实际发生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或者存在其他迹象显示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法律责任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在未完成全部证据收集工作之前,果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此,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实施刑事拘留并非必须以事先获取充足证据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