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的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属本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之行为。然此法条并未明确在何种情形下,“不能向股东分配股息”将会被视为构成侵占罪。实际上,公司是否应当向股东分配股息乃属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范畴,通常需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运营状况及股东大会的决策进行决定。若股东认为公司未能按期分配股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寻求救济,要求公司履行分配股息的责任,亦或是通过提
起诉讼以求得相应的
赔偿。因此,从现有法律角度来看,仅凭“未能向股东分配股息”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判定构成侵占罪。股东的股息分配权受
公司法的严格保护,倘若公司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股息分配,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
违法行为,例如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供个人消费等,则可能构成侵占罪或其他相关
犯罪,但“未能向股东分配股息”本身并非直接构成侵占罪。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界定,单纯的“未能向股东分配股息”并不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