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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逮捕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危驾行为的惩处方式为拘役,同时还需附加罚金。在通常情况下,拘役作为一种短期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其关押于附近场所并进行强制性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其刑期通常不会超过一年。拘役的执行过程并不涉及到逮捕环节,而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在罪犯所在地附近执行。逮捕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亦或是存在其他严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危驾罪的刑罚仅为拘役,而非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逮捕措施并不适用于危驾罪的处理。然而,若危驾罪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或者符合其他法律规定适用逮捕的特定情形,那么便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然而,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总而言之,危驾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适用逮捕措施,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可能逃避侦查、审判或存在其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符合其他法律规定适用逮捕的特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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