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
肇事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判定,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
行为人由于直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章制度,从而招致
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表现为导致特定人员受伤程度严重或者失去生命,或者造成巨额
财产损失。而从客观方面来看,我们需要深入探索行为人的各种行为与交通事故的直接生成以及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关联。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当特定主体之行为严重违背了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规定,并且引发了
重大事故,对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时,便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另外,倘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逃避、躲避等方式隐瞒真相,抑或是在此过程中附加了其他性质恶劣的情节,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
刑事制裁,得到更为猛烈的
处罚。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
逃逸的
违法行径致使他人生命受到无法挽救的侵害,那么他们将要承担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总而言之,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认定主客体分析主要包括两个重要指标,那就是行为人由于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承责重大事故,以及因此产生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