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
盗窃罪而言,适用
缓刑必须符合四个基本条件。首先,
行为人的
犯罪情节需较轻微才可;其次,须具备真诚懊悔的心理状态和实际行动;再次,不能存在再次实施
犯罪的潜在风险;最后,宣告缓刑应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若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或
剥夺政治权利等
附加刑罚,则这些附加
刑罚同样须得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