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
婚姻存续期间,前任丈夫为了支付
彩礼而向亲朋好友借取了款项,那么由此所生之
债务并不被视为婚姻中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之义务。
然而这种观点的重点在于明确指出,此类债务应属男方之个人负债,而非婚姻中的共同责任。
其合理性主要源于对于婚姻
存续中的家庭需要与
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置权等因素的考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