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交管部门所开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则上不需要当事双方进行签字确认或押印。
若有需要,相关
责任认定书应以加盖公章等形式直接送达至各有关方。
一旦患者
家属签署了责任
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此表示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仅仅表明他们已经接受此份文件作为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依据之一。
倘若有关方面对这份责任认定书存疑,他们有权向上一级的交管部门请求复核此事,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若试图通过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则复核程序将自动终止。
然而,从法律角度讲,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制定的《事故认定书》一经发出,即刻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
交通事故处理的各方
当事人均不得基准该认定书对其进行重新审查或提起
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