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抗诉人夫人正处于孕期并非
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抗诉人、被告人均可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判处
管制或
拘役或者同时适用独立的
附加刑期的抗诉人;
其次,可能将面临至少
有期徒刑的指控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时其行为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抗诉人;
再者,如抗诉人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靠自身维持,正值孕期或者正在哺乳子女的哺乳期妇女也在这个范畴之内;
最后,若
逮捕时间已达期限,而案件仍未得出结论,也得依照上述规定实行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