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正常情形之下,若夫妻
离异之后,其中一方未承担孩子的
抚养责任,则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
抚养费用。
然而,
当事人双方亦可就此事进行商议,达成协议,规定由单方面直接负责孩子的抚养工作且每月可向对方
追讨其所负担的全额抚养费用。
然而,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直接负责养育孩子的一方显然无法保障孩子所需的各项费用,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将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阻力和限制,即人
民法院对此类议案将不会予以认可和批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