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确凿
证据证实其为
盗窃行为的情况下,
司法机关无法启动
立案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提供的
报警、检举、揭发以及自我告发等相关材料,应依照案件
管辖权限,对其进行及时、严格的审查。
若经认定存在
犯罪事实且符合法律
追责标准的,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反之,若经判断不构成
犯罪或者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时,则不应予以
立案,并需将这一决定告知
报案者、举报者和
自首者。
若上述人员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有权提出
申诉复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