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及
离婚后因房产所有权登记问题引发的纷争,需依具体情境判断
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伴侣一方婚前独立
出资购置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者,可视为该方的私有财产,依据现行
法规,另一方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其次,若婚后共同购买且登记在任一方或双方名下,则此房屋便属于夫妻
公共财产,有权向对方进行索求。
通常情况下,分割方式为平等分配。
再次,如果在伴侣一方婚前独立购置但仅登记在单方面的名字上,婚后共同承担该房产的贷款偿还与增值部分,此类情况仍视作夫妻公共财产,另一方有权提出索求,以公平均分原则进
行权益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