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取之财产,均可作为
共同财产予以划分。
这些财产具体包括:
(一)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二)由生产、经营、投资所带来的盈利和股息分红;
(三)
知识产权带来之利润收入;
(四)通过
继承或接受赠送而获得的财产,但这类财产当被去世之人或赠与人明确划定仅属单方面所有时除外;
(五)由一方以其个人资产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得的本利增值收益;
(六)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所获得或应当获得的
住房补贴及
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所获得或应当获得的
养老保险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