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程序及
征地审批手续:
(1)当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归国务院所有,且征地审批的权限同样归属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批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之时,需同时对征地进行批准,无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若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以及征地的批准权限均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那么省级人民政府在在批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亦须同步进行征地批准工作,无需额外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3)若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但征地的批准权限则为国务院所有,则需首先完成省级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批准工作之后,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