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位于河道周边的
违法建筑的拆除行动,并无补偿费用等待遇。
本应如此,因为这些
违章建筑本身便有义务接受美化与改造。
拆除后,无需对涉及到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补偿费用的发放。
我们所提到的“违章建筑”,指的其实是那些在尚未获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或是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的情况下,在规划区域之外开始建设的建筑物。
这种行为的实施,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多个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