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满足
医疗事故法定之基本要求,方能被归类为医疗事故。
其核心前提在于,
医疗机构在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同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遭受了实质性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将该事件定义为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事故。
然而,若医疗行为与患者所承受的
人身伤害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联性,则自然不能定性为此类事故。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