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约定
共同财产转化为属于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及原则上提前获得的财产,都将视为各自单独拥有、共享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各自享有、更为一般的共同享有。
对于这种关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形成前已经存在的财产的约定,会对夫妻双方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