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施工主体的确立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将自己
承包的业务进行转包的承包人;
第
二,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分包工程项目的承包人;
第
三,在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活动的承包人;
最后,超越本公司所拥有的资质等级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借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也应被视为劳务分包的用工主体之一。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
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