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审计机构之间发生了
管辖权限
纠纷,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审计管理机构行使裁决权予以明确划定。
审计机构对于涉及到国家财政收支的核心环节相关事务,享有向地方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专题调查的权力,同时也需向各自的主导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审计管理机构汇报所取得的审计调查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
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