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肇事者选择
逃逸而弃之不顾的情况下,该事故车辆通常是不可进行修复工作的。
将已经发生过事故的车辆加以修理,这种行为被视为摧毁了与事故有关的关键性
证据,若因此使得原本可以轻易判定的事故责任变得扑朔迷离,那么逃逸的一方就必须承担全责。
当然,在此过程中,若能获取到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明显过失,则可以相应地减轻逃逸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