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农产品通常被视为能够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所谓“进项税额”,乃是纳税人在取得货物、维修、保养等劳务及服务时所需支付或承担的
增值税的金额。
此概念特指采购期间所发生的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