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务必严格遵循以下五项基本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居住市、县;
其次,倘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有所改变,应当于变更后的24小时内迅速向执行机构汇报;第三点为,不得蓄意销毁、
伪造任何
证据材料或是相互串通口供;第四点要求,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的
传唤,接到传唤后需立即前往指定地点;
最后,根据具体案情,可能还需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义务,例如禁止离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