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出具的谅解书虽然在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绝非唯一决定因素。对于该类案件,法院或检察院会对被告方的潜在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以及其诚恳认错、积极悔过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地评估与考量。倘若被告方能够得到
受害人的谅解,那么这无疑将有助于提高其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