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丰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指控之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资格,关键在于他们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出的法定条件。倘若涉案人员没有社会危害性,例如他们不会试图销毁重要
证据、阻挠公正的
证人提供
证言、对调查或审判进行逃避,抑或是罹患重症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等,皆有机会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