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内,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需与有关部门签订一份具
法律效力的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且
保证能够按时出席庭审等相关活动。在此过程中,虽然并不需要签署过多的文书,但是鉴于案件中涉及的各类保
证人以及各阶段(如侦查、
审查起诉)的保证需求差异巨大,因此有可能还需要签署相应的补充性保证协议。至于具体的协议数目则将由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