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代位权,其具体内容可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权利行使主体为
债权人本身;
其次,债权人所能行使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到期债权;
再者,该项权利必须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来行使得以实现;
另外,债权人在实施这一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
债务人负责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