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擅自动用共有财物并以各自的父母之名购置房产,且此种房产已成功登记于任何一方的父母名下,则可以明确地说,这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被指定为所有人的家长们。
因此,在夫妻发生
婚姻破裂需要进行
财产分割时,此类房产并不属于其中,无法予以定量分配。
相反,仅能根据每位成员对购
买房产所作出的财务贡献以及承担的经济责任作为依据,将其视为
债务关系,通过要求对方偿还相关款项来解决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