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决为失效之婚姻者仍可依法缔
结婚约,然而该失效或被撤销之婚姻自婚姻关系建立伊始便无法产生法定约束力,从而导致
当事人无法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阶段,双方在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
司法机关根据公平、照顾弱势方以及维持秩序等原则进行裁决并作出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