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实施了
行贿行为后能否获得
减刑的问题,具体处理方案依实际情形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主动承认
犯罪事实并且悔过自新、有
立功表现或是积极退赔
赃款等良好行为的被告来说,在
量刑阶段,法官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标准,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量刑上的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减刑并非自然产生的结果,而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并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