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之期限一般情形下最高可达37日,该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所需的
拘留期(最长可以达到30天)以及检察院对被申请
批捕人员所需审核的时间(最长则为7天)。然而,请注意,这个数字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实际的拘留时长将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及调查工作的需求而有所调整。在涉及到
盗窃罪的
团伙犯罪中,对于
从犯的处理原则与
主犯是完全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