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允许的挂靠关系中,若被挂靠方违规擅自挪用了挂靠单位的公款,则有可能涉嫌触犯
挪用资金罪。关于挪用资金罪,其具体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资金占为己有并用作私人用途或者以借予他人的名义对外借贷,并且不论其金额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其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所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