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
犯罪嫌疑人在经历了37天的
刑事拘留之后,执法部门已经完成了对该案件进行的基本调查工作。如果他们判定已有充分的
证据支持,那么此案将会自动转交到检察院,由后者展开进一步的审查与
起诉。检察机关将对所收集的证据做详尽的评估,同时也会核实整个
诉讼过程的合规性。最终根据实际情况,检察院将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正式的
公诉请求。一旦公诉开始,此案便将直接进入法院的审判环节。在此期间,被告方将拥有充分的机会来寻求律师的帮助,而法院则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