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小股东享有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之权利。
我国
公司法明确规定,如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累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权的股东,可通过书面方式向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请求采取法律行动;
同样地,当监事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上述股东亦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
民法院依法提
起诉讼。
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接到前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未能及时采取行动,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没有发起
诉讼,并且该状况如果不立即处理将对公司利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这些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
另外,作为公司股东的他们,还可以在他人侵犯公司正当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时候,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