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租赁、借用等特殊情况,在
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者不属同一人的前提下,倘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负有责任者,保险公司将依照法定规则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
赔偿。
如仍存在疏漏,则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承担
赔偿责任;
假如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行为,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二)当
当事人之间已通过买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实现机动车的交付,但是尚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时,如若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确认该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同样会依据法定规定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若仍然存有漏洞,就由
受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过程中,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对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须
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