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为您详细阐述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之间所存在的显著差异。
首先,从本质上来看,注册商标的转让意味着
商标权利主体发生了改变,而使用许可则是使得
商标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更为广泛的应用。
其次,在转让过程中,原商标持有人不再享受任何商标权利,同时也不再承担监督新持有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责任;
然而,在使用许可以及中,原商标持有人仍然保留着其商标权益,并需负责监管被许可人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
此外,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程序,向其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
但对于使用许可来讲,只需要双方签订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即可。
再者,在转让行为中,受让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条件才能完成交易;
然而在使用许可方面,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则相对较低。
另一个明显区别在于,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须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以及使用许可权,甚至包括
法律诉讼权等,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而在使用许可行动中,被许可人仅享有允许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另外,在转让环节中,受让方有权自主决定在遵守我国现行《
商标法》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设定该商标的所有权及其
使用权期限;
但是在使用许可环节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须共同协商并确定商标的使用许可期限。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商标转让需要签订相关的转让申请文件,然后与商标局共同备案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其最终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商标专用权发生了转移。
而
商标许可则只要签订
商标许可合同便可达到目的,无需额外的手续。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商标许可应将其所许可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合并一并许可给予他人使用。
然而,商标转让却没有此项规定。
在具体操作实践当中,商标许可通常依据授权使用的期限,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而相比之下,商标转让通常是双方就协议达成共识之后,实现一次性付清转让所需的款项,换言之,就是购买商标所需付出的综合性代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一项商标许可,可能会使大量的同行业者有权使用该商标,从而导致市场竞争的加剧,引发无谓的损失。
相较而言,通过成功地完成一场商标转让的交易,我们能够更直接、更准确地把握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期限,而且,商标转让方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无疑是最高的,因此,对于想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特定商标的企业来说,这是一种较为稳妥且可靠的选择。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