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要求,公安机构对于犯嫌人员的拘禁期,必须在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许可并核查
批准逮捕。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对于那些惯犯、
连续犯罪以及
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批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
刑事拘留六天并不一定能得出最终结论。若公安机构在拘禁期结束前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而人民检察院又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决定,那么在六天之内便有可能得到结果。反之,若公安机构申请审批的期限超出了三个自然日,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期限超过了七个自然日,那么在六天之内就很可能无法得出结论。另外,若公安机构认为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他们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这也将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