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公款罪的
起诉责任方为国家
公诉机构,即我们熟知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指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等。这些具体工作人员应秉持其职务身份优势,若运用职权实施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单独使用或私自借予他人的情况,倘若金额达到较大规模且未经许可持续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偿还者,或是金额虽未达此标准,但已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均将被视为触犯挪用公款罪。作为国家公诉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对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案件提起
诉讼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