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要求,对于遭
拘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需进行
逮捕,则须在拘押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
司法部门申请进行审查及批准。倘若司法部门未能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的刹那间即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尽速告知司法部门。据此,如若
当事人遭受了为期七天的
刑事拘留之后,司法部门经过深思熟虑仍未作出
批捕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便应该无条件地释放已
拘留的人士,且将该特殊情况的处理线索尽快汇报给司法部门。此乃法律所保护的人权保障,旨在预防滥用拘禁权和改善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